- 适用业务:网络音乐、网络演出剧(节)目、网络表演、网络艺术品、网络动漫和展览、比赛活动等
- 设定依据: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
- 办理时限:1-2月(直播类别因网站搭建难度较高,时限相应增加1-2月)
- 办理要求:内资&网站内容符合申请文网文类别要求
- 持牌举例:优酷、抖音、快手、知乎、虎牙直播、网易云音乐、快看漫画
- 北京地区办理指南: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
- 北京地区持牌机构查询: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录
穿山甲内容输出,涉及图文,建议持有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-艺术品;涉及短视频,须根据视频内容涉及的类型,选择对应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类型,如短视频内容涉及演出剧目或节目,建议持有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-网络演出剧(节)目,如短视频内容涉及动漫,建议持有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-网络动漫,如涉及音乐产品,建议持有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-网络音乐。
- 网络音乐产品: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、移动通信网、固定通信网等信息网络,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,包括歌曲、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。
- 网络演出剧(节)目: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,通过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网、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,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。
- 网络艺术品: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,通过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网、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,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。
- 网络展览比赛活动: 指在运营网络音乐、网络演出剧节目、网络表演、网络艺术品、网络动漫业务过程中举办的对应内容的网络展览比赛活动。
- 网络表演(即直播):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,通过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网、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,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。电商类、教育类、医疗类、培训类、金融类、旅游类、美食类、体育类、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,不在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的管理范围。
- 网络动漫产品:指通过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网、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(Flash动画)、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。
关于游戏产品:即游戏产品运营/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/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
注:
2019年5月14日,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调整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审批范围的通知,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。
游戏类文网文到期不续,已经持有的继续有效。游戏后续归属哪个部门负责暂未有相关通知,大概率和出版许可一起划分到中宣部。游戏联运/游戏运营单位暂时不再需要持有游戏文网文,只需有ICP证即可。
如一个持证主体运营多个APP,多个APP使用不同主域名的话,可以在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上办理域名增项;一家公司会有一个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,一个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可覆盖多个域名+经营项目(音乐、演出剧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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